17 有關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可提起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行政訴訟
(B)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C)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答,始可提起
(D)如原告依法可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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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3), B(307), C(535), D(490), E(0) #3429016
統計: A(1623), B(307), C(535), D(490), E(0) #3429016
詳解 (共 6 筆)
#6384329
有關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可提起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行政訴訟❌
- 人民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有效的行政訴訟。
- 確認訴訟的提起以對自己有法律上利益為前提。
- 既然行政處分是針對人民所作出的,人民若認為該處分有效,原則上應無須向法院提起確認有效的訴訟,因為他不會有此種法律上的急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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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必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這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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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答,始可提起✔️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原則上需先請求處分機關確認無效,如不為確答或未被允許,才能起訴。此為補充訴訟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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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原告依法可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訟✔️
若可提起撤銷訴訟(即有法定救濟途徑),原則上即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例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以防濫用訴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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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947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A)(B)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C)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D)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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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475
確認處分只有三種類型
1法律關係存否/2確認違法/3確認無效
因此A選項:人民可提起確認行政處分有效(要改成確認無效)之行政訴訟
提起確認訴訟:
1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
Or
請求確認經過30日後機關未為確定的答覆
才可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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