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如何處罰?
(A)分別處罰
(B)從一重處罰
(C)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高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高額
(D)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統計: A(104), B(337), C(69), D(2027), E(0) #389712
詳解 (共 10 筆)
(B) 3 萬元
(C) 5 萬元
(D)行政罰法對此未作規定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意思是,這一個行為有兩個法律可以裁處,一個是1~10萬的,另一個是3~5萬。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
(D)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時之法律效果。所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 例如在防制區內之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產生明顯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以罰鍰外,同時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應科處罰鍰之規定。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 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明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裁處最低額之限制。
意 思是說,如果數個行政法都規定皆應處罰鍰時(非僅能處罰鍰,有規定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也沒差),就要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法規來裁處,但有時法定罰鍰額最高那 個法,最低額會比另一個法還低(如A法處1千至1萬,B法處2千至5千),如僅從一重(即依A法),有可能最後只罰了1千,此有違24條1項之規定(所以 不能選D)。
至於除了罰鍰外還有處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實沒有什麼從一重問題,因為不同處罰手段是為達不同的行政目的,當然可以併罰,就沒有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本題只是單純討論到數法都處罰鍰者,應如何處罰問題。
我的理解是如此拉,如有錯誤,請高手給予指教拉~
(B) 3 萬元
(C) 5 萬元
(D)行政罰法對此未作規定
A: 1 ~ 10萬
B: 3 ~ 5萬
不管怎麼解釋,都還是會腦筋打結
所以只好這樣敘述: 處罰會以最低金額開始罰 (考量有利於人民的一方)
而這個案例,最低金額就是A: 1萬,B:3萬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3萬)。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1萬)
所以答案是 3萬比方說: 從台北開車到墾丁度假,一路上沒特別注意開車時速,所以在路程中(新竹路段、台中路段、台南路段)各被測速照相機拍到時速各為112公里、120公里、118公里。結果收到三張罰單,這是三個行為違反三個行政法義務.......不是一個行為,除非你在新竹路段遇到警車開單,同時又有測速照相機照到,又有別人的行車紀錄器錄下舉發你的行徑。
法條規定於行政罰法第31條。
I.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II.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III.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
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
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
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
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因為有點混淆,想請問: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從一重處斷,是因為雖然有各種類型的處罰,惟在處罰種類均相同情況下得以從一重處斷;
而依法定罰緩額最高之規定裁處,是因為數個行政法上均規定"應"處罰緩(亦即某項違規行為在數個行政法上均規定只能處罰緩)的意思嗎?
兩者的差別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