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
(A)自行送達
(B)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C)補充送達
(D)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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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6), B(92), C(122), D(168), E(0) #389713

詳解 (共 3 筆)

#641177
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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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640
補充送達 又稱間接送達,指法院將應送達的文書,送達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因未能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的當事人,而將該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的送達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寄存送達 當法院的訴訟文書不能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等送達給當事人本人或交付給其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可以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實務上通常為當地的派出所),同時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的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種送達的方式,法律上稱為「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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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472
送 達1.自行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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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4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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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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