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有關學生退學之事項,涉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權利,故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範,大學對此事項並無自主權
(B)大學對於學生入學資格享有自治權,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
(C)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監督,應有法律之授權,且須符合憲法第23 條之規定
(D)受理行政訴訟之法院審理大學學生提起之爭訟事件,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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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22), B(172), C(176), D(241), E(0) #527577

詳解 (共 2 筆)

#1568256

釋字第563號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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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431
依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之意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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