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第3 項規定:「第1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中第3 項規定,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0 號解釋,違反何項原則?
(A)授權明確性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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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24), B(345), C(45), D(81), E(1) #527578
統計: A(8524), B(345), C(45), D(81), E(1) #527578
詳解 (共 8 筆)
#780287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0 號解釋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科處之刑罰,對人民之自由及財產權影響極為嚴重。然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及數額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同條第三項則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之,既未規定為何種目的而為管制,亦未指明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時應考量之因素,且授權之母法亦乏其他可據以推論相關事項之規定可稽,必須從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始能知悉可罰行為之內容,另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而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科處之刑罰,對人民之自由及財產權影響極為嚴重。然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及數額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同條第三項則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之,既未規定為何種目的而為管制,亦未指明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時應考量之因素,且授權之母法亦乏其他可據以推論相關事項之規定可稽,必須從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始能知悉可罰行為之內容,另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而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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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007
J680『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及數額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同條第三項則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之,既未規定為何種目的而為管制,亦未指明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時應考量之因素,且授權之母法亦乏其他可據以推論相關事項之規定可稽,必須從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始能知悉可罰行為之內容,另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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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483
目的、內容、範圍
第3 項規定:「第1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它的母法毫無內容,根本甚麼都要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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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486
...令公告==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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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605
- 釋字第680號

授權條款在這裡所指的法律就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跟第3項」,涉及處罰應該採取「嚴格授權方式」要明確規範目的、內容跟範圍,但舊法只有「概括授權」並不夠嚴謹!
講白話一點就是大法官覺得立法委員太懶惰了!法律裡面都沒有稍微寫一下哪些行為該罰就直接全部丟給行政機關去訂,被大法官電了一下之後法律就修法了,很明顯現在明確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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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438
為什麼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感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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