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關我國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輕度視覺障礙的標準,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兩眼視力優眼在0.1(含)至0.2(含)者
(B)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者
(C)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1(含)至0.2(含)者
(D)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三十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十DB(不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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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99), C(524), D(405), E(0) #208721

詳解 (共 3 筆)

#181044

視覺障礙

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重度

  1. 兩眼視力優眼在一(不含)以下者。
  2.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三十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二○DB(不含)者。

身心障礙之核定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

中度

  1. 兩眼視力優眼在○‧一(不含)以下者。
  2.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三十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十五DB(不含)者。
  3. 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二以下(不含)者。

輕度

  1. 兩眼視力優眼在0.一(含)至0.二者(含)者。
  2. 兩眼視野各為二0度以內者。
  3.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三十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十DB(不含)者。
  4. 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二(含)至○‧四(不含)者。
37
0
#1308901
依103年《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視障程度分0-3,和上表略有不同(尤其是輕度):
phpc7VGC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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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492
(C)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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