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行為一部無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
(B)行政指導之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
(C)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
(D)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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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2104), C(378), D(191), E(0) #3429013
統計: A(216), B(2104), C(378), D(191), E(0) #3429013
詳解 (共 5 筆)
#638398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行為一部無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本文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本文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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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之效力範圍)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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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指導之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
行政指導本質上是非拘束力之行為,其效力並不如行政處分或契約那樣明確分割,不能一概而論其「一部無效則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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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 《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本文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此為原則。
- 但書則規定例外:「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所以選項敘述「原則全部無效」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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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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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
-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此為原則。
- 但書則規定例外:「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所以選項敘述「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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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 (法規命令無效之事由及一部無效之處理原則) I.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II.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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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9057
(A)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規定,如果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其餘部分在不影響其效力時仍然有效。這是一種可分原則的體現。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 (B) 行政指導之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
這個選項是錯誤的。行政程序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行政指導部分無效即全部無效的原則,而且行政指導本質上是非強制性的作為建議性行為,若其中一部分無效,不當然導致全部無效,應視其可分性來判斷。因此「原則全部無效」是錯誤說法。
✅ (C)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部分無效,原則上整體契約無效,除非該部分無效不影響整體契約目的的達成,才可能部分有效。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
這是正確的。法規命令屬於可分性原則的典型應用,如其中部分違憲或違法無效,若其餘部分內容可獨立存在並具法律意義,即仍為有效。
1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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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998
1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行為一部無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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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
(B) 行政指導之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行政上的事實行為
(C)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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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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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C)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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