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禁止公務員與當事人程序外接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因職務上必要而為程序外接觸,並非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B)公務員與當事人為程序外接觸時所使用之書面文件,應對社會大眾公開
(C)如與當事人以電話聯絡,須作成書面紀錄,且將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清楚記載
(D)其他當事人如對公務員程序外接觸有疑義,不得立即提出救濟,僅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提出
統計: A(157), B(1771), C(69), D(1019), E(0) #3429012
詳解 (共 6 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禁止公務員與當事人程序外接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 這表示基於「職務上之必要」所為的程序外接觸是被允許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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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 (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1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A)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2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B)公開。 3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C)。 |
- 《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法律規定應對「其他當事人」(指程序中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公開,而非「社會大眾」。
- 對社會大眾公開可能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範疇,但並非第 47 條直接要求的。
-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 原則上程序行為不得單獨聲明不服,惟程序行為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甚深時,則例外允許單獨對程序行為聲明不服,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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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 (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D)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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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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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是「書面紀錄」應對相關當事人公開,而不一定是向「社會大眾公開」,這涉及到隱私或其他敏感資訊的保護。通常,只有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各方會看到相關的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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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務員因職務上必要而為程序外接觸,並非法律所禁止之行為」:這是正確的,公務員可以因為必要的職務需求進行程序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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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與當事人以電話聯絡,須作成書面紀錄,且將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清楚記載」:這是正確的,電話聯絡也必須作成紀錄,並詳細列出接觸的所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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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他當事人如對公務員程序外接觸有疑義,不得立即提出救濟,僅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提出」:這是正確的,因為如果程序外接觸不當,當事人可以對最終的行政處分提出救濟,而不必在接觸時立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