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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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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26983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教授未經授權,將乙教授之教學投影片(PPT)檔上載個人網頁,供學生瀏覽及 下載,並於所任教之多校課堂上教學使用,經乙教授訴請司法機關偵辦。甲教授主 張其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同法第 52 條規定為教學之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甲教授之主張不為法院 所採,請依我國著作權法,分析甲教授之刑事責任。(25 分)
二、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月島及圖形」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咖啡、 可可、茶葉、咖啡豆等商品;甲並開設「月島咖啡館」。後來,乙向甲頂讓「月島 咖啡館」,經營簡餐、火鍋、咖啡、冷熱飲等項目,雙方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書,約 定乙每個月支付使用費 5000 元,可繼續使用「月島及圖形」商標。數月之後,因 乙拒付使用費,甲終止授權,並通知乙停止使用「月島及圖形」商標。乙將其招牌 改為「新月島咖啡館」,繼續使用於其營業。請分析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甲商標權之 侵害。(25 分)
三、甲為一名工程師,受聘於 A 公司之研發部門,報到時依公司規定簽署了員工契約 書,其中包含保密義務、任職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以及競業禁止 條款等。甲由同事告知,公司的慣例是員工任職滿三年後,通常會分配股票或紅利。 甲工作認真,表現相當優異,然而工作了四年後,卻仍未有上開股票或紅利以為獎 勵,遂心生不滿,離職前將自己參與研發且列為公司密件的資料,由公司電腦檔案 中上傳到自己的 GMAIL 電子信箱,離職半年後加入 B 企業任職,而 B 企業即為 A 公司的競爭對手之一。嗣後 A 公司發覺甲之行為洩漏該公司之營業秘密,並提起訴 訟。請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四、甲、乙兩公司為高科技企業,也是商場上的競爭對手,雙方各自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核准公告之發明專利權。某日甲以其所有之 A 發明專利權被乙之 B 產品侵害為 由,請求法院判決 B 產品侵害 A 專利權,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乙繼續 製造及銷售 B 產品,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然乙抗辯 B 產品之技術內容並未 落入 A 專利權之申請範圍,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 A 專利權無效應予撤銷,主 張法院應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 A 專利權之有效性後,始續為審理專利侵害及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試問法院審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甲、乙雙方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