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月島及圖形」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咖啡、 可可、茶葉、咖啡豆等商品;甲並開設「月島咖啡館」。後來,乙向甲頂讓「月島 咖啡館」,經營簡餐、火鍋、咖啡、冷熱飲等項目,雙方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書,約 定乙每個月支付使用費 5000 元,可繼續使用「月島及圖形」商標。數月之後,因 乙拒付使用費,甲終止授權,並通知乙停止使用「月島及圖形」商標。乙將其招牌 改為「新月島咖啡館」,繼續使用於其營業。請分析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甲商標權之 侵害。(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吳龍軍
seseserf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