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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66110
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假設普通庭審理法官認為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違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從大法官的立場,分析檢討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其理 由為何?(40 分)
⑵假設負責偵辦丙違反集遊法案件的檢察官認為集遊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9 條違憲,請問在程序上,該檢察官能否自己或透過何種途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其理由為何?(20 分)
⑶在實體方面,聲請釋憲者對集遊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9 條得主張的違憲 理由為何?(40 分)
⑴針對 B 函,甲公司主張:依 A 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A 縣環 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 A 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 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 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B 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0 分)
⑵針對 C 函,甲公司主張:A 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 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 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 B 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C 函不得據以裁罰。(30 分)
⑶針對 D 函,甲公司主張:D 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及第 52 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另加計「所得利益」,而決定 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 分)
⑷針對 D 函,甲公司另主張:D 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未規定「所得 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 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