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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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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111216
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 A 及 B 可否向法院聲請提審?(25 分)
(二) A 及 B 對強制驅逐出國之決定不服,如何請求暫時權利保護?另對原 處分,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 A 及 B 離境後,訴訟類型又有 何不同?(30 分)
(三)在 C 之情形,集會遊行法第 8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許 可,是否違憲?(25 分)
(四) D 主張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的 規定違憲,有無理由?(20 分)
(一)甲主張其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之選擇及排除,涉及股票交易, 而股票交易必須遵守證券市場運作之規範,其既無權自行選擇股東, 亦無法排除特定人之股東身分,故乙之間接投資行為,自己並無主觀 之可責性,A 處分應屬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二)甲不服 C 處分中說明欄之記載內容,主張其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甲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又其主張有無理由? (40 分)
(三)乙不服 B 處分,主張其借黨主席丙之名義所投資之甲公司,屬於衛廣 事業,投資目的不在單純獲利,而是希望藉此享有廣告打折優惠,以 向公眾宣揚政黨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與民主國家政黨政治 之發展目的並無扞格。政黨法第 23 條未區分營利事業之類別,以及投 資經營行為與政黨存立目的間之關聯性,一律禁止投資營利事業,不 僅有違民主國原則,而且對政黨受憲法保障之自由與權利,亦造成不 合比例之限制,應屬違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