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107年 - 107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69542
107年 - 107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69542
科目:
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甲於同年 10 月間發現電腦由乙占有,試問:甲得依何項規定,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20 分)
(2)乙自取走電腦後,經常攜至工作場所使用。嗣於107年1月1日,乙向丙告知上 情,丙表明願以新臺幣500元購買該電腦,乙同意後隨即交付。試問:丙是否取 得電腦之所有權?(10分)
二、甲與乙交往期間,因相愛而產下 A 女,嗣兩人結婚,婚後復產下 B 女。甲另與丙發 生婚外情並產下 C 女,但甲礙於情面,不願認領 C 女;又因丙經濟欠佳,甲乃每月 支付丙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供扶養 C 女之需。嗣甲因故死亡,僅遺有銀行存款 400 萬元,另積欠他人借款 600 萬元。試問:乙對甲之借款,其所應負擔償還責任之 數額為何?(20 分)
三、甲、乙及丙三人就位於臺中市各自所有之土地,因經界發生爭執,雖協商解決紛爭, 但無法達成共識,全體經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甲與乙均 居住在臺南市,而乙乃以甲與丙為被告,逕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求定其界線 所在。試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規定評析本案。(25 分)
四、甲騎乘機車闖紅燈,撞倒正在過馬路之行人乙,致乙受有重傷害。乙主張甲應賠償 其醫療連同看護費用 300 萬元、工作損失 300 萬元及慰撫金 200 萬元等損害。然乙 之主張遭甲反駁,甲主張乙過馬路未注意來車為車禍發生之主因,車禍發生係乙與 有過失而應負百分之八十之過失責任。因甲乙雙方調解不成,乙乃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命甲給付乙工作損失 300 萬元及慰撫金 2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乙於起訴狀中雖表示其因該車 禍事件受有醫療連同看護費用 300 萬元損害,但未明確表示就該 300 萬元損害有保 留賠償請求之主張。試問:若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之工作損失 200 萬元及慰撫金 100 萬元確定後,乙得否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該醫療連同看護費用 300 萬元?(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