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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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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114849
科目:
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之子乙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月間擅自數次使用甲之印章、存摺, 先後提領甲於A銀行之存款計新臺幣300萬元,甲於翌年2月間發覺 後,即屢次催促乙速返還該款項,均未獲乙回應。嗣甲於109年1月間 過世,其財產由配偶丙、子女乙、丁繼承。試問丙、丁得依如何根據請 求乙返還上述款項?又如丙未得乙、丁之同意,單獨起訴請求乙返還上 述款項予全體繼承人,其主張是否有理?(25分)
(一)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旋即基於乙、丙之合意,由丙承擔甲對乙所 負上述債務。如丙未遵期償付時,乙得否實行對A屋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10分)
(二)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甲旋即將A屋出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丙,且於乙、丙完成變更原抵押人甲為丙之同時,約定由丙向乙貸款, 以清償甲對乙所負上述債務。如丙遲未向乙借款、甲亦未向乙清償債 務時,乙得否實行對A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5分)
三、甲、乙(住所均在彰化縣)共有位於苗栗縣的L地,遭到丙、丁(住所 均在臺中市)共同私自搭蓋F鐵皮廠房占用。甲要求丙拆屋還地未獲回 應,遂獨自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拆F廠房返還L地予全體共有 人。於言詞辯論中,受訴法院已確信L地係甲、乙共有、F廠房係由丙、 丁二人共同搭蓋而為共有人;甲得知後亦更正其前的事實主張。對於甲 的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四、甲主張,乙在十年前向自己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萬元,因乙到期 不還,遂向管轄法院提起一部請求之訴,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訴訟 中,甲主張有乙親筆書立的借據,但因自己其間二次搬家,一時找不到 該張借據。訴訟中乙矢口否認有該筆借款一事;至言詞辯論終結,法院 仍無法確信甲、乙間有借貸的事實,終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 判決確定三年後,甲偶然發現該張乙所書立的800萬元借據,立即向管 轄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所剩餘的700萬元,並以該借據為證據。如受 訴法院認為該借據足以證明甲的800萬元債權存在,對此後訴,應如何 裁判?(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