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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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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F組):稅法總論#103361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某甲於 105 年農曆過年前喜得麟子,於 106 年 5 月申報 105 年度所得稅時將該子 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經過某區國稅局以該子女非屬 105 年度內出生而予以補稅, 並予處罰。甲不服上述處分,經復查、訴願均予維持,乃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試問,
(一)甲得對本稅處分提出何種主張?(25%)
相關申論題
一、最低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是租稅法上的共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第 1 項所明定。但是, 「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 需之費用」之內涵如何,則尚有未明。假設主管機關主張,由於絕大多數人民都 是受薪階級,該機關已經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意旨,將「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從 2017 年的每人每年 128000 元增加一倍,這就已經保障了人民的基本 生活所需費用了,不須要另外再設相關規定。請說明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是否 應該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計算基礎?(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 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 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436599
(二)又得對處罰處分為何種主張?(25%)請分述之。
#436601
(三)如果在遺產稅課稅處分之行政訴訟中,配偶某乙發現其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追加提出主張時,行政法院可否納入裁判範圍?
#424480
(二)假設繼承人對於遺產稅之課稅處分發現有一筆既成道路用地依法不應納入課稅遺產範圍,而稽徵機關誤為納入課稅時,應如何救濟?
#424479
(一)如果全體繼承人因遺產土地七筆中有三筆土地有訴訟糾紛,其委託之地下代 書不知如何申報遺產稅,而於申報書上註明遺產土地有糾紛,而未詳細完整 記載申報全部土地遺產,被稽徵機關查獲,可否處罰?假設應予以處罰,其 未成年女兒是否應一併納入處罰範圍?
#424478
(二)如果繼承人乙丙丁未繳納被繼承人甲之生前欠稅,即進行遺產分割分配各自取得,有無賠繳責任?假設有賠繳責任,其賠繳責任範圍為何?
#424477
(一)繼承人乙丙丁對於被繼承人甲之生前欠稅有無繳納義務?
#424476
(二)A 公司之上訴理由如有不足,行政法院可否就其未主張之理由部分予以判決撤銷
#424475
(一)本件 A 公司得如何主張其上訴理由
#424474
二、納稅義務人甲在申報並完納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經該管乙稅捐稽徵機關對 甲之申報稅捐案進行抽案調查,就甲原先所申報之營業收入及營業費用,依據查得 資料予以調整後,按計算後甲之營業淨額及其全年所得額,依申報時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以 A 處分命甲補繳稅款,同時按前揭計算,另以 B 處分 對甲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甲對於上開命補繳稅款與裁罰處分均感不服,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酌後,除追減原先所認列部分之營業收入 外,卻也同時剔除原先所認列部分之營業費用,以甲營業淨額及全年所得額不變為 由,將復查申請駁回。甲主張,其在復查申請程序中,僅提及主張應追減申報當年 度之營業收入,並未同時主張應剔除營業費用,而原處分機關竟在復查程序中違法 審酌,同時剔除原先已經由 A 處分所准予認列之營業費用,顯然違反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且有訴外裁判之嫌疑;再者,稅捐稽徵機關並未主動斟酌,納稅義務人甲 實有其他年度之可合併計算減除的營業虧損,亦未主動告知其得主張減除該等營業 虧損的權利,使其因此利益受有損害,並違反就有利不利於當事人之事實應一併加 以注意的程序法原則。上述主張,是否有理?
#42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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