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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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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高考二級 行政法研究#79500
科目:
行政法研究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法研究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某甲非法容留外國人,在其所經營餐廳工作,經人檢舉,該縣市勞工 局以其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但考慮某甲年事已高,不熟悉法令, 且為初犯,乃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將本案非法容留之最低罰鍰 15 萬元,再減為 5 萬元,試問處 分機關處分是否得當?(20 分)
⑵承⑴,某甲認為原處分違法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如何認定,試抒己 見。(20 分) 法條: 行政罰法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 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 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某甲為越南人以應聘為由,在臺連續居留達 5 年,經內政部移民署於 107 年 6 月核准永久居留。之後,勞動部發覺某甲之聘僱公司,提供不實從 業人員名冊向勞動部申請聘僱某甲,乃撤銷該公司某甲之聘僱許可,因 此,某甲後兩年(106 年至 107 年)聘僱許可為無效,內政部移民署因 聘僱許可須達一定期限,才能核發永久居留,兩者關係密切,內政部移 民署可否撤銷(廢止)某甲之永久居留?理由何在?試論述之。(25 分)
⑴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試說明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意義與內涵。(5 分)
⑵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 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 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與第 77 條第 1 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 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何者為行為責任或狀態責 任之敘述,試說明之。(10 分)
⑶某建物第 1 層梯廳擅將隔間變更為信箱牆,第 2 層至第 10 層公共廁 所變更為空調機房,該共用部分相關設施係本案建商移交所有權人時 即為現況,試問主管機關是否可對所有權人或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處 罰,應依據上述何條文為構成要件處罰之,試分析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