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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
>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身分與民事訟送法#99121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身分與民事訟送法#99121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皆已成年之夫妻甲、乙協議離婚,且雙方基於自由意願與清楚意識以書面予以約定,該書面 上並有證人丙、丁之簽名,嗣後甲乙雙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畢。但一年後 甲與戊再婚時,乙竟出面主張甲戊之間的婚姻為重婚,自己仍然為甲之配偶。請問:乙如此 主張在法律上可能的理由為何?其是否能夠成立?甲乙、甲戊間之婚姻·效力如何?甲成之間若是在民國85年結婚、95年結婚還是在105年結婚,是否會有不同?(25%)
二、何調舉證責任減輕?實務上有見解記為時隔久或當事人間財力不平等,可做為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但書所稱顯失公平之考量因素,其在法理上是否妥適? 試分析之。(25分)
(一) 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民國107年8月1日,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之A地設定抵押權與丙;甲認為該行為有害其債權,乃以乙為被告而起訴,並於訴之聲明中表示:「乙所為抵押權登記應予撤銷。」(15分)
(二) 甲、乙於民國107年7月1日訂立A車買賣契約,價金150萬元,甲隨即將A車交付乙。嗣甲發現係受乙詐欺,為求救濟,乃以乙為被告,並於訴之明中表示「甲、乙間之買賣行為應予撒銷」(10分)
四、 甲主張乙、丙為共同權行為之加害人,甲先將乙列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赔償訴訟,訴請法院判命乙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職權通知丙參加訴訟,然其未參加訴訟。乙於第一審程序中自認有與丙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第一審法院就其他待證事實進行證據之調查,最終判決乙敗訴並告確定。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之財產但執行未果。甲遂以丙為被告提起優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訴請法院判命丙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其於程序中主張丙與乙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丙可否就此予以否認?(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