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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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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A 組(公法):憲法#101184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1.中央選舉委員會如認為此一提案內容不明確,駁回提案。請問:此舉是否有違憲之疑慮。
2.如經連署後,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為已達投票門檻,在公布前,行政 院以教育部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已含有勞動法相關內容,認為 此提案無實益,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停止公民投票程序。請問:此舉是否有違憲之疑慮。
(一)在依法審判的要求下,甲法院可否做此聲請?又,倘若甲法院可做此聲請,應符合哪些要件才得為之?請敘明之。
(二)
針對以上案件,黨產會可否要求專家學者 D 教授,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中,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就此,有無應注意之事項?又,若雖未經指定,D 教授可否主動提出,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⑴黃非泓為台北市某國中三年級之男性應屆畢業生。於申請免試入學選填志願時,擬將「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以下稱北一女中)列為第一志願。但依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男性學生不得將北一女中列為入學志願。且北一女中招生名額中亦無男生。黃非泓遂無法將北一女中列於志願表。黃非泓認為北一女中僅招收女生,而不招收程度相當的男生,為「因性別而為之
差別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之平等權規定。但教育主管機關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作為抗辯。黃非泓經法定爭訟程序確定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將「北一女中僅招收女生」之規定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之規定宣告違憲。
教育部決定為「北一女中僅招收女生」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之合憲性辯護。而您是教育部在本件爭議之訴訟代理人。請撰寫一份法律分析意見書,引用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以及學理論述,就正反雙方意見加以探究,並提出支持教育部見解之結論。
⑵承上,若黃非泓經鑑定,為一「生理特徵屬男性,但性別認同則屬 女性」的跨性別者。則您的法律分析意見上,會有何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