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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A 組(公法):憲法#101184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
【參考法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申論題內容

⑴黃非泓為台北市某國中三年級之男性應屆畢業生。於申請免試入學選填志願時,擬將「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以下稱北一女中)列為第一志願。但依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男性學生不得將北一女中列為入學志願。且北一女中招生名額中亦無男生。黃非泓遂無法將北一女中列於志願表。黃非泓認為北一女中僅招收女生,而不招收程度相當的男生,為「因性別而為之
差別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之平等權規定。但教育主管機關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作為抗辯。黃非泓經法定爭訟程序確定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將「北一女中僅招收女生」之規定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之規定宣告違憲。
教育部決定為「北一女中僅招收女生」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之合憲性辯護。而您是教育部在本件爭議之訴訟代理人。請撰寫一份法律分析意見書,引用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以及學理論述,就正反雙方意見加以探究,並提出支持教育部見解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