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法相關法條:
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公路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吊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