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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 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125
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125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在新莊棒球場觀賞職棒比賽,坐在內野三壘觀眾席座位,遭一記強襲界外球打穿眼镜撃中甲之左眼,治療後的矯正視力只剩0.1。首先,中職聯盟強調聯盟是社團法人,非營利單位,僅受球團委託賣門票辦比賽,收入屬球團。其次,某地方法院判決曾判決表示:聯盟已適時提醒界外球的風險,且球迷有選位的權利,若要避免被界外球擊中的風險,可選擇本後方有擋網、視線較差的位置,而選擇坐在無擋網的一、三壘觀眾席, 「可享受接视野清晰的臨場感,也可享受接界外球的樂趣,就須承受一定的風險,這是球賽的必然」 ,判決職棒聯盟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不用賠償。請附理由說明甲有無任何可能得對任何(法)人主張享有何等內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5%)
二、乙公司於8年3 月承攬甲公司X建大建工程,但未完工。經查,當時未完工建物,外靓水泥毛胚,一樓地或地下均尚有柱頭鋼筋,地下、地上仍部分街接鋼筋,地下層仍有缺口,未全部封頂。嗣因X號建照過期,甲公司重新申請,94年6月核Y建照。
93年4月27日乙公司與丙訂立債權轉契約由丙受讓乙公司對甲公司之工程款債權。甲與丙公司办於95年3月以Y號建照擬興建建物,辨理系爭預為抵押權登記,然丙未施作工程。
另一方面,甲與丁於96年2 月訂立讓契約,由丁受讓Y號建照之未完工建物(地下層),同年6月申請將Y號建照起造人甲公司更為丁。丁於100年3月完成興建系爭建物,並取得使用執照。
丙現以抵押權人身分聲請對建物聲請強制執行,丁則提起第三人異識之訴請求撒銷執行程序。請分析當事人法律關係。 25%
三、某甲經營一家藝術精品店裡面同時賣有真正古的西洋式燭台以及仿古的西洋式燭台,而其仿古的西洋
式燭台,因為採用最新科技,使得其質感與外觀跟真正古董西洋式燭台相比相差無幾,同時也因為如此,
其價格也僅比真正古的西洋式燭台便宜一點而已,某乙想要購買一個真正古的西洋式燭台,經朋友推
到甲處購只其不知甲處同時賣有真正古的西洋式燭台及仿古的洋式燭台,而其在選購時,也並未向
甲詢問.便自行挑選甲也不知其購買真正古的西洋式燭台,後來乙選到一哥自己喜歡的外觀的燭台,不過該燭台實際上是仿古燭台,乙就以該仿古燭台與甲成立契約,等乙將燭台購回一個月後,其朋友來訪看到,告知這其實是仿古燭台,其向甲詢問,甲也承認道是仿古燭台,請就此狀況,附理由論述甲乙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於103年12月向乙車商購汽車一部,總價金120萬元,雙方在乙提出之定型化汽車買宝契約書簽名蓋章·該定型化契約载明:簽約時,乙交付汽車於甲,甲支付現金20萬元,其100萬元自104年月1日起,分40期,每月1日支付2萬5000元:該車所有權仍保留為乙所有,至甲付清全部價金為止,以擔保乙對甲之價金債權。如甲有任何一期價金未支付,全部剩餘分期款視為均屆清償期,乙得立即取回汽車,並扣留甲已支付之全部價金,不子返還·」甲於簽約並取得汽車後,已繳交30期分期價款共75萬元,但第31期款迄106年7月底仍未支付,乙即乘機在甲之住所外取回汽車,並向甲表示沒收全部已付價金95萬元以為賠償。取回該車後,立即轉售他人,獲得價金60萬。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其已全部已付價金中之35萬元(即95萬-(120萬一60萬元))。
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