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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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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乙組:憲法#99150
> 申論題
三、回顧二次大戰後知名的「福勒與哈特論戰」(LonFullerand H.LA.Hartdebate有關承繼者正義successo justice與法治之間的緊張關針對戰後是否追究納粹德國時代刑事司法的問題,特別是與納粹衝鋒隊 (SA-亦稱褐衫軍)合作之告密者,當時據法律包括所密法律,恣意告密而由衝鋒隊自行執行含死刑在內的制裁,是否應該在戰後追訴這些告密者一所謂PrblmftG為,昔日褐衫政權(PurpleShi regime)遭推翻、一民主憲政體制取代時,應該堅持法治精神,包括承認當時法律的有效性,從法實證主義觀點出發,哈特認為,先前的成文法,即便是不道德的,仍應承認其合法效力,為承繼之政權所接受,直到被推翻取代為,法治原則應該凌駕與制約轉型的決定作成,亦即讓之隨著成文法的持續而有效,因與法治所欲突顯的法之安定性有關。相對的,福勒以為,談到法治,就是必須與過去的納粹法律體制決裂,是以,昔中與納粹合作之告密者,必須加以追訴處罰:福勒稱之為實質的正義(substantivejustice,在特定案件上道德的權利必須優先於法定的利,必須拋棄形式上之法治意涵, 追求真正符合正義的實質法治精神-evillegislationacedthestts型義,唯有徹底告别過 去的法律,惡法不能擁有法律之地位。 請從憲法學之觀點,分析此「福勒與哈特論戰」 :
(可資思索但不限於此的關鍵詞如:轉型正義、實 質正義、法治國原則、法的安性、憲法與時間、溯及 既往)
相關申論題
(一)請分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3項第4規定的合憲性?
#414591
(二)假設衛星廣播電視法上開規定「合憲」,但A 頻道認為本案根本不得依上開規定载罰,於用盡行政爭訟救濟途徑後,是否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憲法審查?
#414592
(一)司法院是否應受理?理由為何?(請依現行仍在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寄 理案件法」回答)
#414593
(二)您是行政院之法律顧問,請就行政院之立场,撰窝法律意見,點出本案主要之爭點,相關之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以及學理依據,並於分析雙方可能之正反見解後,做出可說服大法官之結論。
#414594
第三題 (30%)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散播,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解除14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應為7日自主健康管理。2020年12月24日,CECC 為防止跨年活動提高群聚傳染風險,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公告:「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參與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而可能傳播 COVID-19的室外大型集會,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CECC也在2020年12月31日啟用電子圍籬2.0系統,利用大型集會周圍的電信業者基地台,偵測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有效防止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與大型集會。自英國返台,5天前剛結束14天居家檢疫的A,認為電子圍籬2.0系統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在檢疫期滿並自費採檢獲得COVID-19陰性證明後,於2020年12月31日晚間,全程佩戴口罩跑到民謠樂團六月雪的演唱會場地外打卡。A被電子圍籬2.0系統偵測到後,遭到B市政府處以15000元罰鍰。A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2022年2月以「CECC在2020年12月24日公告係為防疫所必要,下級審判決並無不當」為由,判決A敗訴確定。A隨即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主張該判決違憲侵害其隱私權。妳是承辦本案的大法官,請依據我國憲法學理及實務的相關見解,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實體合憲性。(30%)
#527293
第二題 (30%)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ECC) 於 2020 年 1 月 25 日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同日也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不過,陸委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人境」。沒想到這一宣布引發大量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大陸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但爭議仍未平息,最後 CECC 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還是撤銷了陸委會所宣布的陸配子女有條件入台的規定。陳部長表示防疫以「國人優先」為前提,更提到陸配的孩子出生時可以選擇國籍,如果當初沒有選擇台灣,現在應該要自己做些安排與承擔。假設:中國大陸女子 A 與其中國大陸丈夫 B 於 2006 年結婚,同年在中國大陸生下兒子小明。兩人婚後在朝夕相處下,才發現對方根本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對象,時常發生激烈爭吵,最後決定於同年離婚。A 於離婚後遇見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男子 C,雙方一見鍾情下決定立即結婚。婚後由於 A 和 C 有意讓小明在台灣升學,因此於民國 2019 年舉家搬遷至台灣。依我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小明必須在台灣待滿 4 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之後再待滿 2 年,才能取得我國國籍身分。由於小明目前尚未符合前開規定,其僅持有「長期探親證」,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及我國之身分證。小明於 2020 年農曆過年前,搭機返回中國大陸探視生父 B,隨後由於學校即將開學,小明決定提前搭機返台。詎料疫情增劇,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規定,導致小明無法返台就學,被迫與母親 A 及繼父 C 分隔兩地。小明的繼父 C 認為 CECC 的作法,是對他受憲法保障的家庭權的嚴重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及其父母的家庭團聚權。請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說明妳認為 C 的主張是否有理?小明是否可以返台?(30%)
#527292
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架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而必須以制定新憲法的方式為之?(15%)
#527291
二、修憲是否應有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定之修憲界限是否合理?(15%)
#527290
一、調降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是否必須修憲?可否以修法方式為之?(10%)
#527289
(三)某甲長期致力於原住民族文化與語言的保存工作,其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風俗、語言也是重要的文化資產,卻不能享受租稅優惠,覺得非常不平,主張至少應比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捐贈文物、古蹟者的租 稅優惠,使其對保存原民語言文化的貢獻,能獲得實質的回饋。請問某甲的主張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3分)其應依何種程序實現其主 張?(13分)請附具理由說明。
#48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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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9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