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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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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4624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有關監護事務有何規定?請說明之。(25分)
二、戶籍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 應逕行為之。試問,有那些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25分)
三、依姓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那些情事者,得申請改姓?請敘述之。 (25分)
四、日本國籍之甲男與我國籍之乙女結婚後,定居我國且取得永久居留,兩 人間並生有一子丙,數年後乙女因病去世,甲男仍然繼續居住在我國, 並獨自扶養丙。其後,甲男因交通事故死亡,經查其在我國遺有價值約 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財產,但未留有任何遺囑。試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規定,甲男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