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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4624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日本國籍之甲男與我國籍之乙女結婚後,定居我國且取得永久居留,兩 人間並生有一子丙,數年後乙女因病去世,甲男仍然繼續居住在我國, 並獨自扶養丙。其後,甲男因交通事故死亡,經查其在我國遺有價值約 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財產,但未留有任何遺囑。試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規定,甲男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白
日本國籍甲男與我國籍乙女結婚育有丙子,丙子依照我國國籍法規定出生時母為我國籍國民,因此獲得中華民國國籍。
然而因為日本籍甲男死亡而使繼承生效,依據涉外民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甲男)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丙子)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依題意,甲男死亡繼承生效時,其配偶乙早已死亡,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配偶乙已喪失繼承權,然而因甲男尚未歸化我國,其身份依然為日本籍,關於甲之遺產繼承權優先適用涉外民事法,其子丙得依照涉外民事適用法第58條但書規定繼承甲於我國之一千萬遺產。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岸

本題涉及涉外民事法律事用法第58條之繼承規定,就本案甲再我國之遺產之繼承,應由何繼承之,分述如下: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繼承規定

   1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之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
    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2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及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令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
    屬為第一序列。

(二)本案例適用

   1甲男於我國死亡,依上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之規定,甲男之繼承,應依被繼
  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故甲男之繼承準據法為日本國法。惟其遺產乃在中華民國遺有約新
    台幣1000萬元,其繼承應由何人為之?

   2甲男與我國籍乙女在我國永久居留並在我國生下一子丙,其丙之國籍,依國籍法第2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有,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由此可
    知,丙出生時,其母乙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丙為中華民國國民。

   3就上開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

    承之,丙男為中華民國國民,又依上開民法之規定,丙男得為甲男之繼承人,得就被繼承
    人甲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之,故丙男得依我國之法律,繼承甲男所遺之新台幣 
    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