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涉及涉外民事法律事用法第58條之繼承規定,就本案甲再我國之遺產之繼承,應由何繼承之,分述如下: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繼承規定
1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之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
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2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及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令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
屬為第一序列。
(二)本案例適用
1甲男於我國死亡,依上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之規定,甲男之繼承,應依被繼
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故甲男之繼承準據法為日本國法。惟其遺產乃在中華民國遺有約新
台幣1000萬元,其繼承應由何人為之?
2甲男與我國籍乙女在我國永久居留並在我國生下一子丙,其丙之國籍,依國籍法第2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有,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由此可
知,丙出生時,其母乙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丙為中華民國國民。
3就上開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
承之,丙男為中華民國國民,又依上開民法之規定,丙男得為甲男之繼承人,得就被繼承
人甲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之,故丙男得依我國之法律,繼承甲男所遺之新台幣
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