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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研究#110283
科目:
行政法研究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法研究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甲主張其信賴值得保護,原授益處分不得撤銷。乙機關答辯甲之信賴 雖值得保護,惟基於公益仍應撤銷。請問乙機關答辯有無理由?
(二)甲主張丙函作成已逾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的 5 年請求權時 效有無理由?
(三)甲主張丁函作成縱未逾請求權時效,請求其返還自 97 年 5 月 1 日起 至 111 年 1 月 31 日止的偏鄉地區交通補助不符實務見解,認為乙機關不 得請求返還甲所受領逾 5 年之部分,該主張有無理由?
(四)甲於返還期限屆至時未返還溢領之偏鄉地區交通補助,乙機關得否移 送行政執行? 附: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甲主張罰鍰處分已逾裁處權時效有無理由?
(二)甲主張停止使用處分已逾裁處權時效有無理由? 附: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 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 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