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研究#110283
科目:行政法研究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於 106 年 5 月購入一住宅,嗣經人檢舉該住宅違法作為工廠使用。主
管機關稽查後,遂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於 111 年 3 月 20 日
以 A 函通知甲處以 6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3 個月內停止作為工廠使用。
甲不服 A 函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違法事實發生早已逾行政罰法
3 年裁處權時效,罰鍰及停止使用處分皆已逾裁處權時效,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甲主張停止使用處分已逾裁處權時效有無理由?
附: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
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
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