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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111216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外籍遠洋漁工 A 及 B 二人,在臺灣受甲漁業公司合法聘用。於其出海作 業三個月期間,剛好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政府宣布三級警戒,全面 管制外國人入境。A 及 B 完成捕魚作業回到臺灣,甲漁業公司安排其到 桃園國際機場搭乘班機要返回菲律賓時,遭查驗身分。由於 A 及 B 出海 作業即屬出境,在完成遠洋捕魚作業要再度入境時,依法應申請臨時停 留許可,但甲公司並未協助二人申請,再加上當時受新冠肺炎防疫管制 影響,政府亦不接受外國人的入境申請。內政部移民署認 A 及 B 違反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入境須經查驗的規定,因不符合暫予收容的法定要 件,遂依同法第 36 條命強制驅逐出國,將其安置於機場管制區內,等待 離境班機。A 及 B 認為受到逮捕,非常驚慌,一直大聲叫嚷要見法官。 同時間,A 及 B 的其他遠洋漁工朋友,知悉上情,對甲漁業公司竟然沒 有協助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也沒有告知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期間的入境管 制,非常氣憤。A 及 B 的同鄉 C 立即召集遠洋漁工朋友到甲漁業公司前 面陳情抗議,並要求老闆出來說明。他們集結在公司門口,甚至蔓延到 公司外面的街道上,引發非常多人圍觀。甲漁業公司老闆拒絕出面,遠 洋漁工們持續在外面高聲抗議。警方到場後,以該室外集會應依集會遊 行法第 8 條申請許可而並未申請,認定違法,三次舉牌命令解散。 
A 及 B 的同鄉 D 決定繼續聲援,以自己為負責人,向轄區警察局申請於 甲漁業公司前室外集會遊行。轄區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第 2 款 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為由,駁回 其申請。D 不服氣,以臺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 所有人和平集會的權利,認為集會遊行法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 行的負責人,是對外國人的嚴重歧視。

申論題內容

(二) A 及 B 對強制驅逐出國之決定不服,如何請求暫時權利保護?另對原 處分,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 A 及 B 離境後,訴訟類型又有 何不同?(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