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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法與勞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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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118302
科目:
勞工行政法與勞工立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勞工行政法與勞工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勞工保險局除擔任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險人外,依法還有那些行政機關委任或委託辦理那些業務?(25 分)
二、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企業工會,包括廠場工會。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 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判字第 7 號判決宣布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違憲,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其理由為何?(25 分)
三、立法院於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原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將於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對性騷擾防治的規定有重大變革,請分別說明權勢性騷擾及持續性性騷擾之意涵。(25 分)
四、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果要派單位違反此項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那些法律效果?(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