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 97年 - 97 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48547
97年 - 97 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48547
科目: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某縣政府依法重新辦理規定地價,因 A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甲所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 地價百分之八十,該縣政府爰擬對 A 地號土地予以照價收買。試問:該縣政府應依 何種程序予以辦理之?又,請析論 A 地號土地如被照價收買時,其物權變動之效力 何時發生。(25 分)
二、何謂接連地補償?其要件如何?並試就己見評論我國現行接連地補償制度。 (25 分)
三、甲、乙二人分別為 A 地號及 B 地號二筆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興 建違建房屋;結果,該房屋主臥室部分占用乙所有之土地五平方公尺,該房屋之一 面圍牆也座落於乙之土地上。試就民法物權編規定解析甲、乙二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25 分)
四、甲於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購買臺北市內 A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一棟,並於同年 9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隨即向稅捐機關申請獲准 A 地號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 之後,於 92 年 10 月 15 日甲取得其配偶乙所贈與之臺南市 B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一棟,也向稅捐機關申請獲准 B 地號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93 年 6 月 30 日,甲將 臺南市之房地出售予丙,並於同年 7 月 30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隨即向稅捐機 關申請退還其出售 B 地號土地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試問:甲之退稅申請,依法 是否可行?試附具理由析論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