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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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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32875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於民國 95 年間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訴訟 中乙死亡,丙為限定繼承人而承受訴訟,惟未為限定繼承之抗辯,經法院判決丙應 給付甲 100 萬元確定在案。嗣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丙對第三人丁之金錢 債權及丙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丙對第三人丁之金錢債權部分已核發 移轉命令,不動產部分已拍賣終結,尚未將拍賣價金交付甲,丙得否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而為救濟?(25 分)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 91 年 5 月 1 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給乙,租期 7 年,未經公證。 其後甲於 93 年間向債權人丙借款,並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丙。嗣清償期屆至, 甲未能清償借款,丙乃聲請法院為拍賣該抵押物之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該不動 產因有租賃關係存在,執行法院乃於第一次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後無 人應買,債權人丙以該租賃關係影響其抵押權之行使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 賃權,並於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得點交,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三、甲向其父乙借款,而以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供為擔保。嗣甲屆期未為清償,乙 乃向法院聲請准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於聲請強制執行前,甲因故死亡,其配偶 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甲母因甲負債甚鉅,乃均拋棄繼承權,乙則為限定之繼承, 並就前開不動產辦竣繼承登記後,以准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辦理?(25 分)
四、甲男為我國籍貿易商人,設籍臺北市。今年春天參加在德國舉行之國際機械展,因 疏於注意,未將展示貨樣擺放妥當,致貨品倒塌而砸傷我國籍之訪客某乙和常住臺 北之德國籍商人某丙。乙、丙二人為此在當地醫院療傷,付出鉅額醫療費用。兩人 回臺後,遂分別向臺北地方法院訴請某甲損害賠償。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復按德 國國際私法規定,關於因侵權行為發生之債亦有反致之適用。如此,則本案在我國 國際私法上有何意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