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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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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33596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⑴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甲否認乙對之有抵押關係存在, 隨即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若甲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乙行使 其抵押權,法院應如何裁定?假設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後,執行法院應 否停止執行?(10 分)
⑵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丙就甲對丁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 甲對丁薪資之 3 分之 1 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再發收取命令。嗣甲聲請進行更 生程序,經債務清理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甲未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執 行法院應否停止執行?(15 分)
⑴辛法院於 97 年 7 月 1 日查封B房地,乙銀行即聲請辛法院執行B房地之租金債 權。(8 分)
⑵辛法院訂於 97 年 10 月 1 日下午 3 時進行A房地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拍賣公告載 明「A房地現為丁基於租賃契約關係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甲於同日上午 10 時具狀向辛法院表明:丁因遷居他處,與伊合意提前解約,且將A房地返還予伊 等情,並提出A房地搬空之照片數張為證。(5 分)
⑶辛法院訂於 97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3 時進行B房地之第二次拍賣程序,唯一出價 之癸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當場請求辛法院准許明日一早補正。(5 分)
⑷乙銀行聲請對甲因繼承而與丑等 7 人就C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請說 明辛法院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及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能限制)。(7 分)
三、甲為 F 國人,旅居 G 國多年並設住所於 G 國。甲因公派駐台灣數年,在台期間與 我國籍女子乙結婚。不料,甲在台灣因癌症身亡,死後在台留下房屋一棟及古董數 件。F 國與 G 國就遺產繼承之選法法則均為:不動產之繼承依「物之所在地法」; 動產之繼承則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請附理由分析說明我國法院就甲 遺產之繼承應如何決定準據法。(25 分)
四、具有我國國籍之甲,從小隨父母歸化取得美國國籍,在美國加州長大,並與美籍之 妻乙在加州結婚,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婚後,甲因回台從事公職,申請放棄美國國籍。 嗣後,甲、乙離婚,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之分配究依美國加州之法律或我國之法律 有所爭議。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問其將如何適用法律決定甲、乙在我國取得 之不動產與美國銀行之存款?(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