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 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A)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B)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C)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D)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送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28), B(110), C(310), D(247), E(3652) #2339925
統計: A(1128), B(110), C(310), D(247), E(3652) #2339925
詳解 (共 9 筆)
#4727338
我個人的想法 在教師法可能有兩條法律都能判決題目的案例,因此不一定有絕對的處置方式
第 14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15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因為教師也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這是我個人比較的想法,但乍看法規我也覺得為什麼A錯
11
0
#4043162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但法條沒看到是否終身不得聘任,有待其他好心人解答!
8
0
#5355265
推七樓,應該是要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