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下列何者,免徵裁判費或聲請費?
(A)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B)聲請參加訴訟
(C)以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者
(D)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統計: A(91), B(211), C(949), D(261), E(0) #2770036
詳解 (共 9 筆)
速解:3000、1000、500、2/3、調解10萬
裁判費:原則1000;非財產權為3000;支付命令唯一特例500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撤回、調解、和解退費2/3
-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公益訴訟、反訴、調解10萬以下皆不收費;但追加或變更超額會補徵。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 (例外情況很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民訴第77-20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裁判費。
(D)錯,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裁判費。
第 77-22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第 44-3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A)民事訴訟法第 77-17 條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B)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定: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A)X
民訴 第77-17條
I
II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B)X
民訴 第77-19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一 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 聲請回復原狀。
四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C)O
民訴 第77-22條
I
II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III
民訴 第44-3條
I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II
(D)X
民訴 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