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乙、丙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甲一人單獨所為之下列訴訟行為,何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A)提出證據
(B)提起合法之上訴
(C)自認被告主張之事實
(D)依法院指示補正訴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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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7), C(1654), D(43), E(0) #2770035

詳解 (共 6 筆)

#5075478
甲、乙、丙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甲一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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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514
民事訴訟法第56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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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389

有利及於全體 , 不利不及於全體
提出證據原則上是有利於勝訴的(提出自曝其短的是特例不談)--->及
提起合法之上訴有利於爭取利益(勝訴或更符合己方訴之聲明)--->及
依法院指示補正訴訟資料有利於己方(不補正就會輸掉訴訟)--->及
自認被告主張之事實(為對造增加攻防武器不利於己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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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10
(A) 提出證據
(B) 提起合法之上訴
52 年台上字第 1930 號,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故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為。
(C) 自認被告主張之事實→對全體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79號民事判例,通常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自認,其效力僅及於該共同訴訟 人,而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D) 依法院指示補正訴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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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740
必要共同訴訟 有利-全體受用 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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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6695

必要共同訴訟遵守一個核心原則:「有利共享,不利自負」。
這意味著:
(A) 提出證據:對大家有利,所以有效。
(B) 提起上訴:對大家有利,所以有效。
(C) 自認事實:對大家不利,所以無效。
(D) 補正資料:為了訴訟能繼續,對大家有利,所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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