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移送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原告或被告之聲請,以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B)對於法院駁回移送訴訟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C)對於法院准許移送訴訟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D)受移送之法院應受移送裁定之羈束,於訴訟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情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移送至該專屬管轄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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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818), C(530), D(97), E(0) #2770031

詳解 (共 9 筆)

#5075318
關於移送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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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485
民事訴訟法第28條
1.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2.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3.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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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745
(A)法院得依原告或被告之聲請,以裁定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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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414

速解: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起訴採以原就被,原告有主動聲請管轄移送的權利,被告屬於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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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聲明不服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不得聲明不服。
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不得聲明不服。
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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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656
民訴 第28條I訴訟之全部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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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113
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 29 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第 30 條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第 31 條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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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500
A 第28條規定:依原告聲請或是職權裁定
C 無此規定
D 第30條第二項規定:但專屬於她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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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015
(A) 法院得依原告或被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C) 對於法院准許移送訴訟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准許移送訴訟所為裁定為有利原告之情事,並無不服可言)
(D) 受移送之法院應受移送裁定之羈束,於訴訟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情形,受移送之法院仍須再移送至該專屬管轄之法院(專屬管轄永遠專屬,不得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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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451
於移送管轄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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