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3 個月內未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B)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C)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得聲請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D)與公益相關之事項,當事人不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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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245), C(114), D(128), E(0) #2770040
統計: A(140), B(1245), C(114), D(128), E(0) #2770040
詳解 (共 10 筆)
#5121591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
1.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2.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3.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
1.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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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111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B)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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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549
補充-行政訴訟法
第 183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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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209
速解:不變期間不能合意改變;合意管轄限定一審;合意停止4個月內需續行
-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公益優先: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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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666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請問有人可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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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273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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