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停止適用之法規?
(A)憲法第 57 條有關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
(B)戒嚴法
(C)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D)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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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6), B(245), C(1021), D(109), E(0) #194154

詳解 (共 4 筆)

#236312

憲法增修第三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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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150

(A)憲法增修第三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C)憲法增修條文無明定任何法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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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514
憲法增修條文所以不甘其他法律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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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605

憲法第57條

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增修§3~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這條沒動)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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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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