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一公司取得他公司經營權之方式?
(A)合併
(B)聯合行為
(C)資產收購
(D)股份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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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5326), C(465), D(193), E(0) #194160
統計: A(150), B(5326), C(465), D(193), E(0) #194160
詳解 (共 5 筆)
#543597
聯合行為乃公平交易法所明文禁止之行為。
而按「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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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916
聯合行為,例如:超商咖啡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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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459
收購其他公司的資產為何能取得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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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478
併購不一定要買賣整家公司,或瞄準整個公司的業務,也可以像是一般的資產買賣,A 公司買下 B 公司部分的資產或營運,不需要對 B 公司的全部營運與權利、義務、資產與負債負全責。例如,聯想收購 IBM 的個人電腦事業、明碁收購西門子的手機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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