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政之規定,何者不符合憲法規定:
(A)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B)中央財政與國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C)縣財政及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D)中央對於貧瘠之省,省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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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8), B(112), C(497), D(458), E(0) #189904
統計: A(1388), B(112), C(497), D(458), E(0) #189904
詳解 (共 8 筆)
#151637
稅之劃分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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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01
憲法 第一百零七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 一、外交。 |
|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
|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
| 四、司法制度。 |
|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
|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
|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
| 八、國營經濟事業。 |
|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
| 十、度量衡。 |
|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
|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
|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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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343
稅之劃分,專屬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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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985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234
釋字第 234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有關營業稅與印花稅統籌分配之規定,符合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謀求地方經濟平衡發展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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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123
D)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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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420
外 國 國 司 航 , 中 國 國 幣 度 , 國涉其 → 只要是選項有這些字的 → §107
不是上述這些字的 →§108 (2個例外:航業、中央及地方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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