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近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已漸肯定公務員、學生、軍人等因免職或退學事項得提起權利救濟
(B)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認為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為憲法上所稱之法院
(C)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認為律師懲戒委員會相當於高等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庭
(D)應提供人民有實效之權利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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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121), C(646), D(82), E(0) #189908

詳解 (共 8 筆)

#226409
參照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依上開說明,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並非為憲法上所稱之法院,而是屬於行政部門(財政部)內部為特定行政業務而設置的合議制組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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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237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並非為憲法上所稱之法院,而是屬於行政部門(財政部)內部為特定行政業務而設置的合議制組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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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70
釋字378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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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59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所為之覆審決議 
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
 
所以不算是法院(我是這樣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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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72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認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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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971
請問釋字396號不讓公務員上訴是否和選項...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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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64

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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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145
下列有關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近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已漸肯定公務員、學生、軍人等因免職或退學事項得提起權利救濟✔️
(B)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認為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為憲法上所稱之法院❌

依據釋字第295號解釋,財政部會計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實質上相於行政機關最終之訴願決定,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故該委員會不具司法機關之性質。

(C)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認為律師懲戒委員會相當於高等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庭✔️
(D) 應提供人民有實效之權利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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