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62 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何機關審議?
(A)國防部
(B)各軍種司令部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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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45), C(490), D(16), E(0) #19414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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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62(第2段)

彈劾權在採取三權分立之民主國家,係議會代表人民對政府高級官員之違法或失職,實施民主監督之制度。我國憲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規定之監察院彈劾權,其範圍較廣。而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職或武職公務員作不同之規定。因此,監察院如就軍人之違法或失職行為成立彈劾案時,自應將該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監察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即係依此意旨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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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606
J262解釋文: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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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12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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