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瘖啞人是:
(A)減輕責任能力人
(B)完全責任能力人
(C)無責任能力人
(D)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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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0), B(411), C(385), D(163), E(0) #194158

詳解 (共 5 筆)

#224336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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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87條: 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26年院字第1700號
解釋 文:刑法第二十條所謂瘖啞人,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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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899

補充-保安處分

第一編  總 則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86條(感化教育處分)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7條(監護處分)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相當處,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8條(禁處分1)

  施用品成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9條(禁戒處分2)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91條(強制治療處分)


  犯第二百八十五(花柳病)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第91條之1(治療處分)


  (性交相關)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92條(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95條(驅逐出境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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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480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瘖啞人是:
(A) 減輕責任能力人✔️刑法第20 條,瘖啞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故為減輕責任能力人。
(B) 完全責任能力人❌
(C) 無責任能力人❌
(D) 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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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643

瘖啞人:『得』減輕。


聾啞人:無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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