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的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支援服務,這些支援服務包括下列哪些方面?
(A)社區資源、教學和行政
(B)評量、法令和行政
(C)評量、教學和行政
(D)評量、教學和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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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38), C(1226), D(93), E(0) #37565
統計: A(158), B(38), C(1226), D(93), E(0) #37565
詳解 (共 1 筆)
#96503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
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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