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修正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人員,下列哪一種人員為新增人員?
(A)特殊教育教師
(B)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C)學校行政人員
(D)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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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50), C(39), D(1290), E(0) #435002

詳解 (共 5 筆)

#692320
第14條
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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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936

特教法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 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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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561
A在舊條文中就有了,是102年修法後才將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助理人員分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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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743
為什麼A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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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58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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