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程序中「一讀會」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B)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得於一讀會時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不予審議
(C)政府機關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D)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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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2031), C(517), D(447), E(0) #194148
統計: A(216), B(2031), C(517), D(447), E(0) #194148
詳解 (共 10 筆)
#445564
綜合一下兩位的說明:B應該是錯在"法律案"三個字
答案應該改成"其他議案"才能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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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761
法律案和預算案一定要經過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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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59
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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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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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389
| 第 8 條 |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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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2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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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07
(C)政府機關 可提法律案哦??有條文出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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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270
有點看不懂 第8條第二項但書意思不就是可以逕付二讀嗎?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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