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對鑑定、輔導有爭議時,可向哪一個單位提起申訴?
(A)各縣市政府
(B)各縣市特殊教育諮詢會
(C)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D)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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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 B(19), C(353), D(157), E(0) #422311

詳解 (共 6 筆)

#646141

特殊教育法(102年修正版)第21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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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521
整理:1.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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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27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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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87
非各縣市皆有成立申訴評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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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976

名  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02 08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3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第 5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名  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02 08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2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 4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可能是舊法沒有~但是最新的申訴辦法是有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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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066
所以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但不受理學生鑑定、輔導、安置的爭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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