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業務執行工作是
(A)教育部
(B)縣市政府教育處(局)
(C)學校
(D)醫療聯合評估中心 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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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354), C(146), D(24), E(0) #213470

詳解 (共 3 筆)

#1146539
特殊教育法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各縣市教育處/局)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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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647
教育部鑑輔會:高中以上地方鑑輔會:國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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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384
主管機關在中央的話選教育部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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