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特殊學校現有教職員工 103 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 96)第三十八條規定,該校需進用幾位具有就業能力之 身心障礙者?
(A)1 個
(B)2 個
(C)3 個
(D)5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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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417), C(1857), D(109), E(0) #213507

詳解 (共 10 筆)

#187507

公家機關 34人以上進用3% 103*0.03=3.09 無條件捨去取整數=3人

69
4
#352365
公343 私671
37
0
#18913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38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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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23

不得低於 → ≧ (大於等於)

可以是四人五人六都OK

但「需進用」三人才不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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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29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民國 ...
(共 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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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21

不是說要3%以上嗎?

103X3%=3.09

所以不是應該要比3.09多.......所以這題我就選了D

想請問如果選項有4人,那麼是要選3個人還是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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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102
身心障礙者工作保障~無條件捨去法(1)公...
(共 3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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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430
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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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756
這種題目一直是屬於爭議題,但目前為止還是沒有一個完整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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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318
到底是要無條件捨去還是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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