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教訓乙,以普通傷害的意思,將乙打傷,乙送醫,因傷勢過重死亡。甲的行為屬於:
(A)危險犯
(B)結果加重犯
(C)接續犯
(D)吸收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5), B(9172), C(95), D(107), E(0) #194152

詳解 (共 3 筆)

#212958

因故意做小損害的行為,卻不小心釀成大禍,刑法上稱為結果加重犯
202
0
#1566257

A危險犯: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

C接續犯: 行為人實行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在時間、場合上,有密切關係者。
D吸收犯:
刑法上所謂吸收,有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或指一罪因一般社會觀念,其犯罪性質可包括於他罪中,逕依該他罪論罪即可之吸收犯二種。

62
1
#1345366
行為人主觀的犯意會對應到犯罪的結果。

本題甲的主觀犯意是「傷害故意」,但最後的結果是乙受傷且傷勢過重死亡(加重結果),該當刑法第277條第二項普通傷害既遂的加重結果犯。


21
1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041941
未解鎖
甲原本只具有傷害乙的犯意(故意),但結...
(共 2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1717985
未解鎖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因...
(共 10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