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A)刑事案件,原則上只能根據成文刑法作為處罰依據
(B)刑事案件,不能以習慣法作為處罰的直接依據
(C)行政罰法,禁止類推適用
(D)法官審理刑事案件,不能以類推適用方式創設新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對於刑罰與保安處分,則仍然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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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99), C(834), D(904), E(1200) #194155
統計: A(155), B(99), C(834), D(904), E(1200) #194155
詳解 (共 10 筆)
#1344652
(C)行政罰法,禁止類推適用 >>對行為人不利者才禁止類推適用
(D)法官審理刑事案件,不能以類推適用方式創設新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對於刑罰與保安處分,則仍然可以類推適用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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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829
行政法領域原則上是可以類推適用的
但是還是有例外
如果是遇到不利於人民的狀況
例如:行政罰法: 處罰法定主義
一般認為在侵益性的狀況之下,是不可以類推適用的
其他狀況之下,則無禁止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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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63
C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D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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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13
C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D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惟按學理,有利於行為人時,可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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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91
一、「習慣法禁止原則」=「禁止以習慣法作為可罰性的基礎」: 「法官」審理「刑事案件」,只能夠以「成文法」作為「處罰」的「法律依據」,而「不能」援用「習慣法」作「不利於」行為人之「有罪判決依據」,因為「習慣法」並「未經過一定」之「立法程序」而加以「條文化」,故有「未盡明確之處」,極易「侵及」人民之「自由」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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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607
請問選項A的 原則上--字義背後是含有例外的情況 ,請問還有什麼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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